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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部长汪光焘在全国建设工作会议上说,2006年建设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继续落实中央宏观调控政策措施,加快改革和创新,转变城镇发展模式,整治村容村貌,提高城镇化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努力改善居民住房、交通和环境条件,促进社会和谐,为顺利实施“十一五”规划开好局、起好步。要坚持用发展和改革的办法解决前进中的问题,扎扎实实地做好各项工作。
(一)继续贯彻中央宏观调控政策措施,保持房地产、建筑市场和市政公用事业健康发展。
充分发挥近期建设规划的调控作用。“十一五”期间的近期建设规划是促进城市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依据。各地要依照城市总体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明年一季度前编制完成近期建设规划,合理确定近期城市重点发展区域和用地布局,强化对资源环境保护、用地增长管理、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提高和人居环境改善等方面的调控作用,明确城镇建设发展的时序,促进城镇发展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
继续贯彻落实加强房地产调控的政策措施。认真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加强经济运行分析监测和引导,以调整供应结构为重点,控制房地产投资规模,切实稳定房价。改进城市规划管理方式,调控项目立项和土地供应,及时安排并公布当年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控制套型结构和销售价位,从源头上控制高档商品住房开发,引导和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供给。配合有关部门进一步清理住房消费中的不合理规定,完善房屋权属登记规则,搞活住房二级市场,规范发展房屋租赁市场。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严格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的市场准入,完善商品住房预(销)售合同联机备案和实名制购房制度,严肃查处内部认购、违规促销、囤积房源、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继续合理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实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落实各项拆迁管理制度,规范拆迁行为。
调整和优化城镇建设投资结构。逐步建立强化政府投资约束和项目决策责任的机制。按照“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原则,合理控制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投资规模,引导城镇建设资金主要用于完善和配套现有设施,重点加强城市供水排水管网、燃气管网、供热管网、共同沟、防灾设施等改造和建设、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建设、重点流域城市水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以及小城镇和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改革事关国计民生,要坚持公用事业的公共属性,引入市场机制,建立多元化投资体制和管理机制,骨干企业和命脉工程政府应当控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市场监管,落实特许经营制度的实施,确保公众利益、公共安全,切实提高服务水平。继续推进区域性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的共建共享。从严控制城建打捆项目。
全面实现清理拖欠工程款三年工作目标。继续巩固清欠工作成果,落实已出台的清欠政策措施,督促企业落实清欠计划,加大非政府投资工程的清欠力度,促进建筑市场规范发展。综合采取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建立健全防止新欠的长效机制。以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为突破口,积极推进工程担保工作。规范劳务用工制度,初步建立基本规范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配合有关部门抓紧修改有关法律法规、建设标准、用地标准和经济评价规则,将建设资金落实、工程款支付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工程结算、工程担保、工程质量保证及加强监管等方面的内容,纳入有关条款。推动长江三角洲等地区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试点工作,制定颁布统一的建筑市场责任主体诚信标准,完善失信惩戒机制。以查处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为重点,加强对各类市场主体行为的动态监管。充分发挥有形建筑市场作用,改进和完善工程招投标活动中资格审查、专家管理、评标办法等管理制度,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的招投标、合同签订以及工程结算的监管。
(二)充分发挥城乡规划的综合性、全局性和战略性作用,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高度重视做好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完成和实施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完善国家城镇体系布局。建设部将会同有关省市组织编制长江三角洲、京津唐等地区的城镇群规划,推进区域内城镇的分工协作、优势互补,增强城镇群的整体竞争力。继续加强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协调和审批工作,完成西藏自治区城镇发展战略研究,抓好吉林、浙江、安徽等省试点,健全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实施体制和机制。提出改进城乡规划人口分析预测方法和完善审批程序的有效对策。
改进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内容和方法。完善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的内容,依据对城市资源环境承载力的科学评估,突出市域城乡空间资源的统筹利用,明确划分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适宜建设区的范围,划定城市蓝线、绿线、紫线和黄线等保护范围界线。改善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方法,充分发挥专家在规划论证、评审等工作中的技术把关作用,并在规划编制的各个阶段广泛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扩大公众参与,增强公开性和透明度。
提高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质量和适用性。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要体现控制建设用地性质、使用强度和空间环境要求,并把城市中心地区、旧城改造地区、近期发展地区作为重点,明确各类空间和界线的管制措施。要在提高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质量和适用性基础上,逐步提高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覆盖面,确保土地出让转让必须依据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保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依法实施管理。
切实加强城乡规划效能监察。按照《关于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通知》的要求,实行城乡规划执法责任制,规范城乡规划执法行为,检查落实情况。各地要建立和完善城乡规划专家咨询、联席会议、公众参与等制度。省级行政区基本建立全面推行规划委员会制度和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完善城市规划动态监测系统,扩大城乡规划动态监测试点范围。完善城乡规划工作汇报、执法检查和举报制度。城市总体规划由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明年要扩大城乡规划网上办公范围,公开规划信息,畅通公众监督渠道;其他城市也要逐步开展这项工作。
(三)贯彻“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方针,做好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相关工作。
切实保护建设领域进城务工农民的利益。组织好建设领域农民工的技能培训,实施技能鉴定制度,鼓励和引导农民工提高就业能力。健全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完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规范工资支付行为。建立农民工劳动安全保障体系,改善农民工作业条件,监督建设领域依法为有劳动合同关系的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险。制定和落实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政策措施,加强对城乡结合部、“城中村”等农民工聚居地区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农民工居住场所的卫生与安全环境。
扎实稳步推进村容村貌整治。开展村庄规划和人居环境治理,认真贯彻全国村庄整治工作会议精神和《关于村庄整治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积极开展村庄整治试点工作。村庄整治要立足于村庄已有基础,以改善农民最急需的生产生活条件为目标,优先整治村内供水、道路、排水、垃圾、废弃宅基地、公共活动场所、住宅与畜禽圈舍混杂等项目,逐步改变农村落后面貌。要科学编制村庄整治规划与行动计划,积极争取政府的资金与实物支持,引导农民自主投工投劳。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加强对村庄整治领导与实施组织。要探索整治工作的民主管理机制,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要坚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突出乡村特色、民族特色和地方特色,坚决防止大拆大建和形式主义。开发和推广适应现阶段村庄需求的实用技术和产品,降低整治成本,提高人居环境质量。
正确指导全国重点镇建设。全国重点镇要立足于壮大经济基础和完善城镇功能,增强对非农产业与人口的吸纳能力和对周边农村的辐射带动能力。建设部和各地都要深入调查研究,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制定支持全国重点镇建设与发展的政策措施。要在认真总结贷款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规范项目贷款操作程序,继续与国家开发银行合作,加强对全国重点镇建设的金融支持,积极争取扩大贷款范围。继续对小城镇建设示范镇进行跟踪检查和综合评估,适当调整示范作用已不太强的镇,同时增补一批示范带动能力更强的镇。
稳步推进“城中村”改造。要坚持正确处理城市发展的总体利益和保护原村民利益关系,以制度创新为动力,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多渠道改造和整治“城中村”。各地制定和实施改造方案必须尊重原村民的意愿,充分调动村民的积极性。对于已有建筑,要实行分类处理,既考虑原村民利益,又依法妥当地处理违章建筑。对开发强度还不高的“城中村”,要以整治方式为主,尽量控制房屋拆迁规模。切实加强城市规划管理,防止产生新的“城中村”。
(四)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转变城镇发展模式。
强化法规和标准规范的引导与约束作用。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的指导意见》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新建建筑严格实施节能 50%%的设计标准,推动北京、天津等大城市率先实施节能65%%的标准。研究制定建筑节能、墙体材料革新等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法律法规,组织制订和颁发《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验收规范》等一批重要标准规范的制修订。做好各类工程消耗量定额的编制工作,完善建筑“四节”统计工作。加强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和贯彻执行,严肃查处违反建筑“四节”规定的行为。
大力推进建设领域科技创新。组织好国家“十一五”科技规划城镇化与城市发展重点项目和国家“建筑节能工程”项目的实施工作。科技工作以建筑节能、垃圾处理、污水处理及资源化技术领域为重点,大力开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创新,推动节能省地型建筑的发展。继续加大实用技术的推广应用示范工作和限制淘汰落后技术产品的工作。完善鼓励科技创新的政策措施,坚持市场导向和产学研相结合,引导规划设计、施工安装、房地产开发等行业的大型企业成为自主创新的主体,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进程。
全面实施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是提高交通资源利用效率,缓解交通拥堵,解决城市交通问题的重要手段。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意见的通知》精神,以方便、畅通、安全、高效、节能为目标,加大政府财政投资力度,落实对主导公交企业的财政补贴,加强城市交通网络和公共交通系统的规划建设,全面推行公交专用道和智能交通系统,抓好大型公共交通综合枢纽和场站建设以及快速公交系统(BRT)示范工程建设。建立健全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管理体制和标准体系,确保公共交通的道路优先使用权。继续实施“畅通工程”,积极推行等级服务评定制度,开展文明线路和“绿色交通示范城市”的创建活动。
加强环境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认真组织落实国务院关于城市污水处理、垃圾无害化处理要求,指导各地制定具体实施计划,改善人居环境。各地政府要加大投入,重点解决污水管网和生活垃圾收运设施的配套和完善;落实污水和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多元投资建设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提高污水处理、再生利用能力和垃圾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水平。保护好饮用水源,保证供水安全。推动公共建筑、生活小区、住宅节水和中水回用设施建设。加快集中供热系统建设,提高供热效率。积极发展太阳能、风能、地热等新能源,扩大使用范围,降低二氧化碳排放量。搞好环境卫生整治,改善城市环境质量。继续推进供热体制改革。贯彻落实建设部等八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意见》,着力做好收费制度改革,把暗补转为明补,完善供热价格形成机制,推进供热商品化和货币化,培育和完善供热市场,保障低收入困难群体采暖。
保护好生态环境和风景名胜资源。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制制度,大力发展节水型绿化、立体绿化,进一步搞好园林城市、园林小区和园林单位创建活动。保护好天然林草、河湖水系、滩涂湿地、自然地貌等自然遗产,维护城乡生态平衡。加强风景名胜区和世界遗产监管,推进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总结风景名胜区特许经营制度试点情况,规范风景名胜区开发经营行为。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管理,继承好保护好历史文化遗产。
(五)完善住房政策,改善城乡居民的居住条件。
合理引导住房建设和消费。总结推广青岛等地的经验,开展住房现状调查,充分掌握不同收入家庭住房的实际条件和潜在需求。根据资源、环境条件和综合承载能力,制订适当的住房建设和消费引导标准。继续实施有区别的税收政策,及时发布有关需求信息,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居民合理消费,促使开发企业调整开发结构。推广应用建筑科技成果,开展产业化基地试点,加快推进住宅产业化。鼓励居民通过承租等方式解决住房问题。指导农民按规划和抗震防灾等要求建房,引导农村住房的合理使用。
完善住房保障制度。落实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与管理的各项政策,严格供应对象和申请审查、严格执行建设标准、严格规范销售管理、严格上市交易管理、严格集资合作建房管理;同时,积极稳妥地开展以货币补贴为主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试点工作。要进一步明确城市政府责任,加快建立规范、稳定的廉租住房资金渠道,根据各地实际,有计划扩大廉租住房制度覆盖面。建立健全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档案制度,加强住房保障对象的动态管理。继续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增强住房公积金对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作用。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强化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资金安全。认真总结东北三省棚户区和一些地方旧住宅区整治改造的经验,继续抓好试点,推进城市旧住宅区和危旧房整治改造。
规范和发展物业管理。认真贯彻《物业管理条例》,坚持物业管理的市场化方向,鼓励公平竞争,建立健全质价相符的物业管理价格机制,引导和监督各方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深化城市公房和机关、企事业单位住房维修管理的市场化、社会化改革。建立健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制度,规范维修资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保障住房的维修和正常使用。
(六)推进行政管理机制创新,完善建设事业改革与发展的制度保障。
推进依法行政,完善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制度。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改进立法方法,完善建设领域法律法规。继续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大力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深入贯彻行政许可法,完善配套制度,简化审批流程,改进审批方式,加强后续监管,逐步建立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评价制度。研究探索在城乡规划、房屋拆迁和城市管理等人民群众密切关注的领域推行政务公开的有效途径,完善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的制度。进一步加强电子政务建设。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要求,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理顺执法体制。总结“四五”普法经验,研究部署“五五”普法工作。全面推动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稽查制度。加强对部管社团指导和监督,充分发挥社团“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
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和综合防灾能力。加快城市管理的机制创新和体制改革,组织推动上海市12319服务热线和数字化城市管理相结合的试点工作。严格执行城建档案管理制度,做好地下管线等重要城建档案的收集工作,加强城建档案信息化管理。建立健全建设领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体制和保障机制,完善各级安委会上下通达的信息传送制度,全面落实城市地铁、地震、燃气、供水、桥梁、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预案,特别是要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城市燃气、城市供水等市政公用事业安全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城乡抗震防灾工作,重点是做好农村房屋抗震和灾后重建工作。
健全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体系。建立完善城乡建筑安全、工程质量监管的长效机制,理清安全监管职责,健全监管体系。制定和实施勘察、设计、施工质量安全管理标准,推行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加强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动态监管,进一步落实监理企业的安全责任,实现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继续下降。加强对大型公共建筑、村镇工程、滑坡崩塌地质灾害易发区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强化工程在全使用周期的使用安全监管。
推进建筑企业和勘察设计单位改革。深入贯彻落实建设部等六部委《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鼓励企业跨专业、跨地区实施组织结构调整,形成一批国际竞争力较强的优势企业。加大重要工艺、大型技术装备和高难度施工技术开发力度,逐步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和专有技术。积极推进工程总承包,改进建筑项目组织实施方式,积极开拓国际工程承包市场。稳步推进勘察设计单位改革,大力发展和完善工程咨询服务体系。
加强建设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建设系统行政领导干部培训,贯彻实施《公务员法》和《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加快实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制度,启动实施物业管理师等执业资格制度,规范执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建立建设系统专家库。实施建设行业“阳光工程”和技能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程。加快建设系统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和职业院校实训基地建设,修订完善职业技能标准规范,组织开展全国建筑施工技能大赛。大力开展生产操作人员培训和高技能人才培养。
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巩固和扩大先进性教育成果,落实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大学习贯彻《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力度,切实抓好《落实〈实施纲要〉2007年底前工作要点》提出的各项任务。认真抓好建设系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组织开展行风专项治理,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积极推进建设系统廉政文化建设,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权力观教育和从政道德教育。深入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以诚信建设、创建文明行业、典型培育宣传为重点,抓好行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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